一、 矿业管理体制
1998年以前,中国铀矿业的管理,随着核事业的发展,虽然有过一些内部的机构变化,但一直按照国家规定,对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部(总公司)和省双重领导,以部(总公司)为主的领导体制。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原中国核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于1988年9月16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特大型工业公司。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简称中央专委),直接全面领导核工业,对铀矿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都直接作出决定。
图2.4.20 地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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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铀矿勘探和生产的领导管理,是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地质总局和中核金原铀业公司(简称铀业公司)分别负责进行的。铀业公司,在原矿冶局的基础上组建,于1995年11月正式成立。
铀矿地质储量的最终审查批准,国家授权给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铀矿地质储量审批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常设在地质总局。
为了加强管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基层单位的工作,地质系统设立了地区地质局,矿冶系统设立了几个省(区)矿冶局。两个系统的组织情况列入图2.4.20和图2.4.21中。一些铀生产企业已转产非铀产品,其领导关系仍保持不变,但在表中未予列出。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防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管理核工业的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同时,保留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作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所属机构。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改组为企业集团。
图2.4.21矿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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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矿业管理与法规
(一) 铀产品质量标准
铀生产在各个时期,因为其产品用途和供应对象有所变化,要适应进一步加工或世界市场的要求,对不同的产品形态及其质量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最早铀产品参照原苏联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通过领导机关协调企业间的配合,适应了当时的需要。在总结多年的生产经验和进行大量研究试验的基础上,于1990年制订出了两个行业标准:
“高纯三碳酸铀酰铵”(EJ523-90)
“二氧化铀”(EJ524-90)
从80年代初,中国开始出口天然铀。为了与世界铀市场通常交易的铀产品形态和质量标准一致起来,1988年发布了两个国家标准:
“铀矿石浓缩物”(GB10268-88)
“三碳酸铀酰铵”(GB10269-88)
根据制造核电燃料元件对天然铀的质量的要求,于1993年和1996年相继发布了两个行业标准:
“重铀酸盐技术条件”(EJ/T803-93)
“天然二氧化铀技术条件”(EJ/T989-1996)
(二) 铀地质勘探管理法规
随着40多年的铀矿勘探工作进展,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许多铀地质勘探管理的法规。1990年以后颁布的行业法规有:《铀矿地质普查规范》、《铀矿地质详查规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其他主要的管理规定还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铀矿地质技术管理规定》、《核工业部地质局地质工作定额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与铀伴生的有用金属的勘探和加强铀矿远景储量等工作的管理,都相应制定了一些专题性的规定和指导性的文件。
(三) 铀生产管理法规
铀生产的宏观管理直接关系到贯彻落实国家和核工业有关铀业的方针政策。为此,铀矿冶主管部门发布了《铀矿冶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矿冶企业设计若干问题规定》、《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通过制定和颁布《放射性矿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铀矿山储量管理规定》、《铀矿床工业指标制定原则和方法规定》、《关于矿山开采三级矿量的划分范围与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基本满足了铀资源管理的要求。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生产的地质勘探,先后编制了《铀矿山补充地质勘探规程》、《铀矿山生产探矿规程》、《铀矿地质技术管理规定》、《铀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规程》等。
关于开采生产方面的法规较多,主要的如《铀矿山采掘计划管理办法》、《铀矿山地下开采梯段管理规定》、《铀矿山地下开采损失和贫化管理规定》、《关于讲究经济效益择优生产的暂行规定》、《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规定》、《矿冶军品生产企业维简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等。为了明确对铀矿山停产和关闭的要求,特制定了《铀矿井关停工作规定》。
(四) 铀矿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法规
中国铀地质勘探和矿冶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行这方面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贯彻于铀矿勘探和企业的设计、建设、运行、退役的全过程。对放射性有害物质和非放射性有害物质应同等重视,按要求最严重的有害物质采取防护措施。只要有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限值,即评定为整体结果不合格。要求工人在工作场所佩戴个人防护用具,但不因此而降低对其他防护措施的要求。
铀地矿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一系列安全、劳动、环境保护、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几十年来,为了实施国家的法规,核工业部(总公司)及其地质、矿冶主管部门不断制定和修定铀矿地质、矿山、选冶方面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辐射防护、氡及氡子体监测、矿井通风、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尾矿库安全、铀矿石和产品运输、事故应急、地矿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管理等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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